当前位置:

宁远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盗窃案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夏小琳 编辑:黄杨 2020-07-30 10:38:28
宁远发布
扫码关注
—分享—

红网时刻永州7月30日讯(通讯员 夏小琳)7月29日上午,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盗窃案。对被告人曹某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对被告人彭某芳以贩卖毒品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宁远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盗窃案_副本500.jpg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9日20时,吸毒人员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曹某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曹某以900元的价格在被告人彭某芳处购买了两小包冰毒后将购得的两小包冰毒交至吸毒人员柏某某。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曹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彭某芳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彭某芳将其中的400元向一名叫“小海”男子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交至被告人曹某。202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与张华平(另案处理)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荣裕美丽缘小区二栋负二楼配电房内的200斤铜片和10米铜线盗走,经鉴定,被盗的200斤铜片的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告人彭某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某、彭某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曹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夏小琳

编辑:黄杨

本文为宁远新闻网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www.ningyuan.gov.cn/content/2020/07/30/7794616.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宁远新闻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