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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彦军 夏小琳 李芳 编辑:黄杨 2021-12-17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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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永州12月17日讯(通讯员 潘彦军 夏小琳 李芳)12月15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华、肖某乾、房某等1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家属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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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何某标(另案处理)与龙某华、肖某乾、彭某(已判刑)等人共同商量通过绑定银行卡到赌博网站进行转账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龙某华、肖某乾负责租房、购买电脑、技术培训,彭某负责招聘人员。三人先后在宁远县霖轩豪园、汽车总站出租房、莲花路出租房成立工作室通过赌博网站非法转账获利。1、被告人龙某华、彭某等人在宁远县东溪街道霖轩豪园16楼出租房成立工作室,招聘谢某辉、邓某、黄某思、欧阳某、胡某、李某平、黄某、何某豪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绑定到赌博网站进行转账获利。此工作室共计非法转账1455.7万元,非法获利11000元。2、肖某乾、龙某华在宁远县汽车总站出租屋成立工作室,招聘周某、周某玲等人到赌博网站进转账获利。肖某乾、周某、周某玲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绑定赌博网站非法转账进账流水,此工作室共计非法转账1484.4万元,非法获利26000元。3、龙某华在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路出租屋成立工作室,招聘房某、王某、潘某、房某金、骆某昌、骆某涛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绑定赌博网站非法转账进账流水,此工作室共计非法转账1273.4万元,非法获利3900元。三个工作室共计非法转账4213.5万元。龙某华通过开办三个工作室非法获利22000元。案发后,肖某乾、骆某昌、黄浩、何某豪、黄某思、欧阳某、王某退出非法所得。

法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阶段,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由于涉案人数多,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近年来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手段层出不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诸如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等,还有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洗钱等活动,都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形式。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勿贪图小利,千万不要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及身份证等信息,防止他人用于洗钱、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来源: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彦军 夏小琳 李芳

编辑: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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