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远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宁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取消下列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书面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服务部反映,公示期为七日。
宁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21年1月7日
来源:宁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作者:宁远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编辑: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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