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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宁远手机报《森林防火专刊》

编辑:何从芳 2015-04-03 15: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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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宁远手机报《森林防火专刊》
2014年4月2日 星期四
农历二月十四

【天气预报】
2日:多云,21~31℃。

●共防森林火灾,共创森林城市
●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植树祭祖要提倡,森林防火有保障
●清明扫墓,防火第一;失火烧山,坐牢遭殃!

【导读】
★桂砺锋部署清明森林防火工作
★做好五个强化 搞好森林防火
★刘庚旺调度清明森林防火工作
★县森防指安排部署清明防火工作
★我县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水市镇:一份特别的家庭作业
★县林业局严惩违令用火职工
★村民扫墓违令用火被行政拘留
★森林公安严厉打击涉火犯罪出成效
★实中开展文明祭祀教育活动
★牢记教训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绿色宁远】
★桂砺锋督查清明森林防火工作
3月29日上午,县委副书记、县长桂砺锋带领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深入到仁和、柏家坪、清水桥、保安、禾亭等乡镇,督查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等工作情况。桂砺锋指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明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要采取重心下移、阵地下移的方式,切实抓好防火宣传、火情巡逻、专职巡逻员的管理、进山人员登记、专业扑火队员的组织等工作,要严防死守,切实抓好清明防火工作。

★做好五个强化 搞好森林防火
4月1日,县委副书记、县长桂砺锋组织各乡镇(街道)、林场、森管局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再动员、再部署清明防火工作。

桂砺锋要求:要强化认识,抓住关键节点;要强化宣传教育,掀起宣传热潮;要强化巡查,形成“见烟就查、见火就抓”的高压态势;要强化应急处置,全面提升专业队伍的扑火技能;要强化值班备勤,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全县森林防火形势稳定。对慢作为、不作为的,在全县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按照《永州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责问责、顶格处理。

★刘庚旺调度清明森林防火工作
3月30日上午,县委常委、副县长、统战部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刘庚旺一早来到县防火办,安排部署组织全县各单位干部职工签订《清明期间森林防火承诺书》等事项。进入清明防火特护期以来,刘庚旺多次来到县防火办,指挥调度清明防火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紧急行动起来,以超常规措施打赢这场清明森林防火攻坚战。

★县森防指安排部署清明防火工作
目前,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紧急下发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方案,早安排早部署清明防火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深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森林防火氛围”、“筑牢林区防线,坚决杜绝火种入山”、“明确责任目标,全力实施重点防范”、“加强值班备勤,确保信息畅通”,确保全县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形势安全稳定。

★我县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3月31日,县森防指组织森林公安、防火办来到县城南门街祭祀用品销售摊点,悬挂警示牌,发放宣传资料,并向来买祭祀用品的群众提出森林防火告诫。这是我县全面开展清明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一个缩影。3月下旬以来,我县全面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近30万份,树立警示牌5千块,树立永久性大型警示牌10块,制作宣传长廊5个。

★水市镇:一份特别的家庭作业
清明节临近,入山祭祀日渐频繁,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时期,水市镇党委、政府组织专门人员在镇区各中小学校开展清明节防火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观看警示教育电影、现场演示、老师讲解等方式,把防火的重要性以及防火要点传授给学生,并给每一个学生留了一份特别的“家庭作业——为自己的家人上一堂清明节防火教育课”。

★县林业局严惩违令用火职工
3月30日,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县林业局神下检查站职工李义、湾井镇下灌村造林户李胜旺予以行政拘留。2月12日,二李明知已进入森林防火戒严期,置市、县的《禁火令》于不顾,擅自上山点火炼山,导致引发山火。事发后,县林业局党组以绝不姑息养奸的坚定态度,将二李移交到县森林公安依法处理,并立即在全系统开展队伍整顿,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严防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村民扫墓违令用火被行政拘留
3月29日,冷水镇下壁村11组村民李某因扫墓祭祖违反县政府禁火令野外用火,被森林公安依法行政拘留。3月28日13时许,李某带着家人到本村“鸡婆带仔”山场的祖坟扫墓,点蜡烛、烧纸钱、燃香棍,当时天气干燥、风大,放鞭炮时引发了山火,烧毁荒山面积3.6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因“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命令”,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森林公安严厉打击涉火犯罪出成效
3月份进入清明防火期以来,县森林公安已行政处罚违规野外用火人员29人次,其中行政拘留11人次;破获火灾刑事案件8起,抓获失火犯罪嫌疑人8名,采取强制措施8人,其中追捕逃犯2名。森林公安温馨提示,清明扫墓违规用火(特别是放烟花)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值得警示。

★实中开展文明祭祀教育活动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时节又将到来,近期以来,县实验中学利用学校广播、校园橱窗、标语、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同学们开展了清明节文明祭祀教育活动,教育同学们争做文明之风的宣传者、实践者、监督者,号召大家摒弃陋习,不在山头、林地、墓地焚香烧纸,用更加健康文明的祭祀方式寄托哀思,防止森林火灾,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尽一份责任,出一份力。

★牢记教训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历史教训1:1999年2月23日,县民族中学教师胡某带其子、侄儿在中和镇黄仟二村为其母扫墓时,要求其儿子胡某(当时15岁)点火烧坟墓周围的茅草,因火势无法控制,引发森林大火,烧毁林地面积3480亩,大火还烧死扑火群众5人,烧伤5人,其中重伤2人。

历史教训2:2007年11月7日,仁和镇李家铺村村民石某,在该村的桐岗岭山场砍杂竹时,违反林区野外严禁吸烟的规定,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在山里,引发山火,烧毁森林289亩,大火烧死扑火群众10人。

请同志们牢记历史惨痛教训,认识森林防火的重要性、特殊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真抓实干,倾力做好防火工作,避免历史惨案再度发生。

【政策天地】
★失火毁林
失火毁林,是指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犯过失毁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令用火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防火期内“十不准”
(1)不准烧山边田埂和烧菜地;(2)不准烧土灰;(3)不准野炊和烧烤食物;(4)不准烧火驱蜂驱兽;(5)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6)不准点火把照明;(7)不准在林内吸烟或丢烟头,带火种进山;(8)不准打火把捉蛤蟆、猎兽;(9)不准在林区的坟场烧纸钱、燃蜡烛、放鞭炮;(10)不准小孩玩火。

【扑救知识】
★扑火安全事项

1、沿着火头侧面顺风扑打;2、防止树上烧断的树枝和被上方石头滚下来砸伤;3、注意气象变化,特别是午后的天气情况;4、注意火场地形条件,不能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直接扑打;

5、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或撤退路线,以防不测,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头脑,设法自救;6、正确使用扑火工具;7、不得动员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扑火。

【温馨提示】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37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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